乱港分子钟翰林承认分裂国家及洗黑钱罪
港独”组织“学生动源”前召集人钟翰林早前被控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串谋发布煽动性刊物、分裂国家及2项洗黑钱罪。经控辩双方认罪协商,钟翰林当天早晨在区域法院承认1项分裂国家及1项洗黑钱罪。
案件由国安法指定法官陈广池审理,控方由署理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张卓勤代表,辩方由资深大律师蔡维邦代表。庭审时,钟翰林就分裂国家罪答辩时狡辩称:“我问心无愧。”但随即遭到陈广池警告,称不要发表政治宣言。
19岁被告钟翰林被控在去年4月29日至10月27日期间,在香港与其他人积极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这指的是,不论嫌疑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将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或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钟翰林承认的另一项“洗黑钱罪”,则指他2018年1月1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间在香港,处理其账户内约13.5万港元。
钟翰林2019年5月曾在香港立法会与团体“保卫香港运动”争执,期间毁坏对方的五星红旗,被裁定侮辱国旗及非法集结罪成。去年12月,钟翰林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监禁4个月。
《法治日报》解释说,根据刑法第103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里所说的“分裂国家、破坏统一”,是指行为人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和方式,将我国领土的一部分分离出去,另立政府,制造割据局面和分裂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组织、策划、实施”一般是指分裂国家的犯罪集团和分裂活动的组织者的纠集行为;为实现某一目标而进行筹划、谋算的策划行为,如制订计划、策略等;以及为实现目标而将策划的内容具体实施、付诸行动的行为。